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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出来的祸端
经卫生院进行初步治疗后,同日,赵医院进行治疗;该卫生院出院病情通知书载明出院诊断为蜂蛰伤,出院时情况载明:患者经处理蛰伤处红肿、疼痛症状明显,一般情况较差,医院进一步诊治。
当晚,因抢救无效,医院宣布死亡。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赵华的死亡原因为:蜂蛰伤。入院诊断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窦性心动过速”,出院诊断为“蜂蛰伤、高血压3级、呼吸心脏骤停”。
而就在赵华被蜇伤当晚,另一路人也在附近被马蜂蛰伤。事发后,消防等有关部门,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在原马蜂窝附近做了重新处理。
“蛰”出来的纠纷
赵华去世后,其家属将王茂和李琳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赵华家属认为:赵华是被王茂和李琳二人所取走的蜂窝所残留的马蜂蛰死的,因此,赵华的死亡事实与其二人取马蜂窝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王茂和李琳二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法院一锤定音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华是否是被二被告取走蜂窝后残留的马蜂所蛰的?赵华的死亡是否由二被告取马蜂窝行为所致?如果赵华的死亡确由二被告取马蜂窝行为所致,则二被告应承担多大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又应认定为多少?法院认为,本案蛰人系野生马蜂,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饲养之动物致害。另一方面,根据医院出院证显示,赵华在医院救治过程中,为上厕所擅自拔掉输液管的行为,系其自身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
此外,在这次事故发生之前不久,本地就有发生过马蜂蛰人致死事件,赵华应该知道在自己回家的必经之路上有马蜂窝,其应注意安全,但其在回家时却在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而造成不幸发生;故其对自身被马蜂蛰事故也存在很大过错,对自身伤亡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损失的认定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经综合统计,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共计.38元。
综上,法院确定由二被告对赵华死亡事故承担50%的责任,并根据该事故责任确定二被告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69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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