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16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蜜蜂农药中*索赔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元,在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使这一长达20个月之久的民事诉讼案,最终得到了解决。
在这桩蜜蜂因农药中*索赔胜诉案中,可得到不少启示,今介绍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认识,以供广大养蜂员借鉴参考。
案情经过年4月18日,梨花盛开,青州市弥河镇薄板台村养蜂户刘荣义的33群蜜蜂,突然发生大量死亡现象,之后连续2日,蜜蜂死亡情况均严重。经其调查发现,此间,本村梨园承包户高来成向距蜂群约m处的梨树上喷施了农药,认为这是造成蜂群死亡的主要原因。21~27日,受害蜂农请来市养蜂协会、市公证处的技术人员和律师,对死蜂数量及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分别搜集了高来成梨园及附近其他梨园的花朵,调查了相关的证人,核认死蜂达脾。
5月初,刘荣义之子刘景文代其父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告梨园承包主高来成喷施农药致使其蜜蜂死亡,并索赔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元。但其诉讼请求法院均以“证据不足”和“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立案。之后的几个月,受害蜂农多方奔走,终于找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并提供了通过公证处委托中国刑警学院对当时收集到的高来成梨园的梨花进行*性分析结果的证据,年2月28日法院才立案审理。
被告高来成进行了应诉。他请本镇律师事务所的干部作代理人,言称其打农药是在死蜂之后,与死蜂无任何因果关系。
鉴于案情复杂,法院组成合议庭,先后于3月14日、5月26日、6月20日、11月15日4次开庭审理,因高来成的梨园系本村的,其原告又将村委会追加为被告。经过大量工作,案情大白于天下,调解失败后,最终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启示之一: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原、被告提出某一要求后,就得提供相应的并足以证明其要求和原由与事实相符合的证据,包括物证、人证、书证等。本案原告所举证据在立案及审理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其经验有3点:
1.取证及时 原告懂得证据的重要性及如何取证的程序,如原告在案发后,当即注意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请公证部门及法律界人士和蜂业界技术人员调查取证,从而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为今后的诉讼获胜作了充分的准备。
2.证据可靠 受害方通过了权威部门及有关人士进行现场勘查、经济损失评估和法律部门进行科学的*性分析。特别是为了排除在蜜蜂活动范围内(半径5km)有其他喷药点的疑问,原告与律师跑遍了方圆的村村户户(主要是果园主和养蜂户),取证达40多份。
3.证据的合法性 原告在收取证据时,还注意到了所取证人证言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又是知情者。
由于此案原告所举证据充分、可靠、合法,因此,避免了让对方提出疑问而被推翻举证的可能性,所以才获得了索赔案的胜诉。
启示之二:法律依据是胜诉的尚方宝剑
开始,此案之所以迟迟难以立案,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受理此案的法院认为审理此案缺乏法律依据,加之又无这方面的审理案例,感到审理比较困难。
后经原告多方努力,查阅到并提供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审理此案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27条又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希物种”。
很显然,属剧*农药,将之用于瓜果是不允许的,同时被告喷施农药直接危害了蜜蜂这一有益生物。尤其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年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6条对喷施农药与防止蜜蜂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花期喷施农药。
必须喷施时,至少应在3天前通知施药临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以上法律法规,是处理蜜蜂因农药中*案和胜诉蜜蜂因农药中*受损索赔案的重要法律依据。
启示之三:只有运用法律武器,才能维护养蜂人的合法权益
养蜂人在外放蜂时常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麻烦,有时甚至遭受很大的损失,但多数人总是本着“吃亏是福,能忍则忍”的原则,去息事宁人,也不与之理论到法院。而现实生活中,小的麻烦或损失,采取这种做法未尝不是一种明智之举。但是,如果遇到对方已犯罪或已使自己造成较大的损失时,就得拿起法律武器予以自卫,并通过法律手段索回相应的损失。
法律是无情的,有时法律的界定与人情事故及传统观念是相悖的,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辨别是非曲直,不仅在经济上得到补偿,还可使蒙冤者得到昭雪。
以本案为例,养蜂人刘荣义的蜜蜂大量死去后,去找喷药者理论,喷药者及相当部分乡亲竟质问养蜂人:你养你的蜂,还能阻碍别人向自家梨园打农药吗?!言中之意就是“你管不着”,甚至认为“你的蜜蜂死亡向我索赔,是蛮横霸道,逞强欺人,是一种无赖行为”,这使养蜂人不仅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还蒙受声誉上的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双方私下调解是不可能的,只有运用法律武器方可辨别是非,讨回公道。
打官司固然不是轻松的事,但在必要时如果不勇敢地去面对,是不行的。打官司的意义不仅仅让受害人讨回经济损失,还有惩恶扬善的作用,使不法之徒或违规者得到惩治和教育,使善良者的利益和正义得到维护。为此,我建议养蜂人均应很好地学法用法,一旦遇到不法侵害,便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勇敢地进行自卫。
(来源:《蜜蜂杂志》年04期宋心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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