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山捡菌途中,突然遭遇一群马蜂袭击,医院后便昏迷休克,住院治疗30天才好转出院。年3月9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03·9
开庭审理
年7月15日,昆明市退休职工罗某一行四人来到晋宁区二街镇三家村委会的亲戚家中做客。午饭后,四人相约上山拾菌及游玩,在下山途中,途经被告宋某的养蜂场所附近时,突然飞出一群马蜂,围着走在前边的罗某一顿猛蛰,罗某受到惊吓惊声尖叫,其余三人赶上前来帮忙,也被马蜂不同程度蛰伤。
刚干完活回到家的宋某听到尖叫声,知道自己养殖的马蜂惹了祸,于是马上穿上防护服冲到蜂场,背起罗某赶紧往山下跑。四人医院进行救治,罗某伤势较为严重,医院就已昏迷不醒,医院诊断为中*性肝炎,引起过敏性休克,医院救治4天后转医院住院治疗30天方才好转出院。养蜂场主人宋某对罗某的伤情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费用协商无果,罗某诉至晋宁法院。3月9日,晋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近日,晋宁法院作出判决,由蜂场主人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罗某受伤手臂
夏季是云南野生菌的盛产期,进山拾菌及游玩的人员逐渐增多。对此,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提示:
一、不要擅自进入不熟悉的山上游玩,以免迷路或发生其他危险。
二、进山前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三、进入山上后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特别是一些安全警示或提示,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四、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加强风险意识,做好必要的安全警示或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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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鹿俊
编辑:赵梦婕
审核:刘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