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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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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

近些年,马蜂蜇人致死的事件频发,其中一个原因是有一部分人为饱口腹之欲,主动去摘取、破坏马蜂蜂巢,导致马蜂攻击人类。现在,春天来临,又到了防范它的时候了。

年9月24日下午,正在外劳作的龙某接到邻居肖某电话,称其母亲廖某被马蜂蜇伤。接到电话后,龙某赶紧返回家中,发现母亲此时已意识模糊,处于昏迷状态。见此情形,龙某医院治疗。经全力抢救,廖某于次日不治身亡。

好端端的一个人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走了,龙某百思不得其解,为弄清真相,龙某选择向警方报警求助,随着调查的深入,线索也逐渐汇集,事发当日,四名自称来自云南的男子曾在当地一小卖部买水,闲谈中说到此行的目的是摘取马蜂蜂巢卖钱。马蜂之所以对廖某发起攻击,很可能是受到了惊扰的原因,很快,民警的推断得到了证实。在廖某被马蜂蜇伤地附近六十米左右的一处地坎边,地上散落着大量树枝树叶,根据村民指认,该树上曾有一个马蜂窝,事发后却不知去向,疑似被人摘取。

廖某的死亡与四名摘取蜂巢的男子一定有着直接的联系。随后,刑警大队民警通过工作,锁定了四名男子身份,并在云南文山州警方的配合下,将四名男子雷甲、雷乙、雷丙、雷丁抓获到案。

经讯问,雷某四人系同村乡邻,在偶然中听说四川马蜂较多的信息后,决定结伴前往四川寻找马蜂窝,摘取蜂巢卖钱。就这样,四人在无专业摘取蜂巢知识的情况下,带上防蜂服,辗转来到仪陇境内。案发当日,四人寻访至杨桥镇一山坡处,发现地坎边的树上挂有一个马蜂巢,在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疏散周边群众的情况下,贸然采取杀虫剂喷杀和折叠锯锯断树枝的方式摘取蜂巢,致使马蜂受到惊扰,将正在附近菜地里劳作的廖某蜇伤后不治身亡。

案发后,四人惊慌中逃回了云南文山州老家。雁过留痕,很快,仪陇警方便循迹而至,将四人抓获。目前,雷某四人因过失致人死亡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

摘取蜂窝,判赔12万!

年8月22日中午,王茂和女友李琳驱车到乡下,摘取了一个直径及长度分别为30、40厘米野生大蜂窝。隔天下午,赶集回来的赵华从王茂之前取走马蜂的樟树下经过,被马蜂群攻击,赵华虽奋力挥动手中布袋驱赶马蜂,但仍被蜂群蜇伤。随后,赵华出现全身不适和灼痛症状,家人得知后,当即将其送往新店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当晚,因抢救无效,医院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蜂蛰伤。

赵华去世后,其家属将王茂和李琳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认为,本案蛰人系野生马蜂,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饲养之动物致害。此外,在这次事故发生之前不久,本地就有发生过马蜂蛰人致死事件,赵华应该知道在自己回家的必经之路上有马蜂窝,其应注意安全,但其在回家时却在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而造成不幸发生;故其对自身被马蜂蛰事故也存在很大过错,对自身伤亡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综合统计,法院认定由二被告对赵华死亡事故承担50%的责任,即.69元。

每年的9至11月是马蜂的繁殖期,也是马蜂蜇人的高危期。一般人都惧怕马蜂的蜂*,所以遇到马蜂时选择避而远之,但总会有些人喜欢特立独行,他们不但不怕反而还去挑战这些小动物。然而,马蜂的脾性可不太好,当它们受到威胁或者打扰时,会群起反击,十分可怕。马蜂的护幼、护巢习性很强,它们的脾气更暴躁,更“好战”。

蜇后受蜇皮肤立刻红肿、疼痛,甚至出现瘀点和皮肤坏死;眼睛被蜇时疼痛剧烈,流泪,红肿,可以发生角膜溃疡。全身症状有头晕、头痛、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血压升高等,以上症状一般在数小时至数天内消失;严重者可有嗜睡、全身水肿、少尿、昏迷、溶血、心肌炎、肝炎、急性肾功能衰竭和休克,部分对蜂*过敏者可表现为荨麻疹、过敏性休克等。

1、切勿主动攻击马蜂,马蜂飞行速度最快可达25km/h,近7m/s的速度。

2、被蜂群攻击后,不要过分反击,找安全地方蹲下,用衣物遮蔽重要部位,避免激惹蜂群。

3、多数马蜂蜇人后,不会把刺留在人身上,但也有少部分马蜂会留刺,因此,被蜇伤后要首先检查伤口处是否有*刺残留。如果有*刺残留,应该用手或者镊子拿出来。

4、如果就近有干净水源的话,马上用清水反复冲洗伤口,并用手挤压伤口附近,把*液挤出,这样能减轻中*后红肿。但不要用脏水清洗,更不要用泥糊在创面上,这样容易感染伤口。

5、如果出现发热、头晕头痛、胸闷、呼吸困难、恶心呕吐等全身症状,应及时就医。出现神志不清、心跳呼吸骤停的情况,应立即进行现场心肺复苏,并拨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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