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群回巢蛰死路人,摘蜂窝者承担责任
年9月的一天,张某等四人邀约去摘野蜂窝,他们在一颗树上觅得一个,于是四人把蜂窝摘下来,将蜂蛹全部取出后,将残余蜂窝扔在路边树下。
次日,村民李某从该树下路过被无巢可归的蜂群攻击,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年10月,李某家属诉至坪坝营法庭,经开庭审理后,法官对双方释法明理,年12月8日在坪坝营法庭的主持下,经过调解,张某等四人与李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等四人各向李某家属支付4万元,共计16万元,并当场支付13万元。
法官释法:
法庭认为,张某等四人摘取蜂窝后,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处理蜂群,但其四人将残余蜂窝丢弃树下,该残留蜂窝上仍有蜂群活动,留下了安全隐患。
其四人摘取蜂窝后未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也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其四人放任该行为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致李某在经过该树下时被蜂群蜇伤导致死亡,张某等人具有重大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张某等四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咸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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