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6日,四川宜宾筠连县村民王方书被发狂的野蜂蜇伤死亡。
在王方书遭遇野蜂围攻前一晚,四名当地村民趁黑取走了马蜂窝。惨剧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将四名取马蜂窝的村民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医院抢救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年10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某波分别打电话给*某华、韩某某及朱某某,提议摘取蜂巢,取蜂巢里的马蜂蛹吃,被告*某华、韩某某、朱某某表示同意。
当日20时许,四被告在筠连县武德乡半坡村小地名“两河口”处集合,被告*某波带上防蜂衣、灭蚊剂、口袋、锯子、绳子等工具取蜂巢。
后*某波、*某华、韩某某提走装蜂巢的口袋,离开后与在途中等待的朱某某一起到韩守强家,将蜂巢里的蜂蛹取出后加工食用。
年10月6日下午4时许,武德乡冒鼓村三组村民王方书去砍柴途中需经过被告*某波摘取蜂巢附近的道路。在王方书经过距离原蜂巢20米左右的上坡路段时,被马蜂群蜇成重伤。
村民发现王方书被马蜂蜇伤后当即将其送到筠连县巡司中心卫生院医治,王方书病情诊断为:蜂重伤全身多处,巡司中心卫生院对王方书进行抢教,王方书因抢救无放于当日22时6分死亡,死亡原因在病情诊断证明书载明:1.全身泛发性蜂监伤:2.过敏性休克;3.多器官功能衰竭等。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王方书因被马蜂蛰伤造成的损失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野蜂回巢现象是野蜂的一般生活习性,马蜂在蜂巢被破坏后通常会在蜂巢附近发生攻击蜇人等情况。
死者家属
被告*某波、*某华、韩某某、朱某某在前往事发地摘取蜂巢时,采取了穿防蜂衣、携带了灭蚊剂等一定的防范措施,说明其已充分认识到摘取马蜂巢时的危险性及摘取马蜂巢后所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应当在处理蜂巢时做到干净彻底,防止剩余马蜂对人攻击。
但被告未将马蜂消灭干净,致使马蜂大量回巢,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王方书被马蜂蛰伤,四被告对摘取蜂巢属共同侵权行为,对造成王方书被马蜂蛰伤均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死者王方书长期在该地生活,应当知道本地段生活有马蜂,且在事发当日早上有村民告知王方书附近树林中有成群野蜂攻击并蜇人的情况。
王方书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被马蜂蛰伤的危险及蛰伤后对身体的危害性,应加强自我保护,尽量不到有马蜂的路段通行,避免遭受马蜂的攻击。
但其对危险缺乏预判,仍然到有蜂路段通行,在通过事发路段时也未注意观察通行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其遭受马蜂攻击蛰伤后死亡,自身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应减轻四被告的赔偿责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的责任比例为:王方书自行承担70%责任;四被告中被告*某波在此次摘蜂巢过程中系提议摘蜂巢并负责实施摘取蜂巢行为的人,相对于其他三被告过错较大,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华、韩某某、朱某某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四被告对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方书死亡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元,被告*某波承担15%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元;其余三名被告分别承担5%的责任,各赔偿元。
来源:红星新闻、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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