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白癜风那个医院好 https://disease.39.net/bjzkbdfyy/250610/m4vjzas.html廖某系公司职工,年9月10日上午在施工中被蜂蛰伤,医院,区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对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不足,且未告知患者及家属疾病的严重性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当日晚21时,因廖某胸闷心慌伴有呕吐,后休克,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蜂蛰伤后过敏性休克,经心肺复苏等治疗措施,但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0分宣告死亡。公司按照工伤申报,对廖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时存在过错,导致延误救治时机,造成廖某死亡,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医院在救治过错中,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区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是廖某家属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能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系因工伤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同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一样,都属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事故。该类事故均会产生两种性质不同的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除了获得工伤赔偿外,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那么,本案廖某家属是否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购买专栏解锁剩余26%